问题 |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
释义 | 案例: 家住福州的小张2020年4月就职于福州某上市公司,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工作非常的勤奋,工作不到一年就成为技术能手了,各级领导都非常的认可。2021年4月5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因发展需要,决定将小张调往上海分公司。小张这下犯难了,一边是领导很器重,一边自己家住福州,真心不愿去上海工作。小张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还是不去上海,可是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地点约定是华东地区,将小张调往上海没有超出约定的范围。所以如果小张不服从工作调动就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小张认为,工作地点调往上海这是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决定,于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但很多企业为了避免承担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不利后果,只约定一个模糊的范围。如中国、某省内,或者工作地点为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乙方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等条款,因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如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等往往子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远远不止一个,这就导致了上述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约定的可能的后果是,劳动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认定此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劳动者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地点工作都将被认为工作地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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