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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协议书要怎么写才有效
释义
    书写合伙协议时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伙协议书一般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内容。合伙的法律特征是基于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受托信任、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法律分析
    书写合伙协议书时,需要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且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样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伙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合伙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三、合伙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伙的法律特征有:
    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
    2.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合伙各方集合在一起是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
    3.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的关系。合伙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从事交易活动。
    4.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合伙是以共同出资为前提,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的,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
    5.合伙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即使合伙各方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任何一个合伙人仍有义务对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而偿还债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予以补偿。
    6.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由于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不是法人。
    拓展延伸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2. 合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分工;
    4.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用途;
    5.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 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决策程序;
    7.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8. 合伙人的除名和补选办法;
    9. 合伙协议的订立、生效和解除;
    10. 其他需要订立的协议。
    如果合伙协议未载明前款所规定的事项,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合伙人在设立登记时补正。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结语
    书写合伙协议书时需要注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且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样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合伙协议书一般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关系;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的关系;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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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