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院方不承认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出了医疗事故医院不愿承认的,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到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开庭。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进行诊察、护理、治疗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医疗关系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医德,严格医疗程序。凡因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均负有损害赔偿之责。一般患者和医疗机构发生纠纷的,要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其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如单位涉及犯罪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由病人、家属或医疗机构启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为市级卫健委)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患方或医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既可以由卫健委委托,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 只有通过医学会鉴定后才能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他行政及司法部门均不能认定医疗事故,包括卫健委、司法鉴定机构、法院都没有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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