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受害职工进行伤残程度评定,评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同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是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的基础。因此,伤者不可以自己选取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异议,伤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增加其他的鉴定机构。对于伤者自行选择的鉴定结果,如果符合伤残程度评定的要求,是有效的,但要以用人单位委托的鉴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受害职工进行伤残程度评定,评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同进行。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伤残程度评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争议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对伤残程度评定的结果有异议的情况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