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时效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科工贸信委收回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