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