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解决司法行为争议;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解决行政行为争议。二者适用程序、审查强度、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与行政机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影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主动申请和法院通知两种方式。现代国家通常同时设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二者互不取代。 法律分析 一、怎么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结语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解决行政争议,程序简便迅速,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属于司法行为,程序复杂但公正可靠。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强度、受理和审查范围也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参与诉讼。因此,现代国家一般同时设立这两种制度,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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