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1998年并入原国家环保总局并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2011年福岛核事故后,国家对核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改革,将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司由一个调整为三个,同时加强了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科研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国家核安全局由局机关、六个地区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组成。局机关业务部门由三个业务司与一个国际合作处组成。其中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主要负责三个业务司的综合协调;开展政策、规划、法规标准与科研、应急管理与辐射监测、人员资质、核安全设备管理等工作。核电安全监管司(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二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与核材料运输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源安全、铀矿冶与电磁辐射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第十三条 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