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行为 |
释义 |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的量刑起点根据诈骗数额决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较大起点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起点可判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判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除外)。 法律分析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会以诈骗数额来决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拓展延伸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等方面。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的定义和处罚标准,提高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加大对认购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外,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增强社会对该类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抵制力度。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执法力量和社会教育,可以有效应对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行为的法律应对措施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定义和处罚标准,提高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和防范意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执法力量和社会教育,有效应对共享单车认购诈骗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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