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建筑物、土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除法律禁止的财产。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抵押以下财产: (一)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属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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