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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
释义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一项特别审查核准程序,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适用对象单一
    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二)诉讼程序特定
    即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三)程序的启动方式特殊,不附任何条件
    既不像第一审程序那样非经起诉(公诉或自诉)不得进行审判,也不像第二审程序那样只有通过上诉或抗诉才能引起,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根据级别管辖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刑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死刑复核权具有专属性
    只能由法院行使,且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死缓)案件有核准权,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虽然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诸多特殊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也不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而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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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