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需要哪些部门的审核? |
释义 | (一)居(村)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核实材料, 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是否清晰、完整、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核查户口簿中申请人是否是市区户口(包括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村),或者申请人是否具有我区户口,且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5年(含)以上的及年满25周岁的退役士兵(军龄八年或二级士官以下的士兵),并未取得农村宅基地; (3)核实申请人家庭是否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 (4)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现场调查,查证申请人填写的住址、现租(借)住房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无房户;查验其家庭生活设施是否超出低收入水平; (5)经调查核对无误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签署意见,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不符合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初审。 在组织居(村)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进行复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1)复核申请材料和居(村)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调查核实意见的准确性。必要时组织进行家庭调查。 (2)对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3)张榜公布初审后的受理名单。 (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保障资格。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保障资格的认定。 (1)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自有产权的住房;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15日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 (4)对公示有异议的,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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