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签署日期是否为合同生效日期? |
释义 | 合同的有效性与签字日期有关,签字日期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素。合同必须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确认协商一致。未签字的合同一般不生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 法律分析 一、合同没有签字日期有效吗 签了字没有日期如果是指没有写明签字日期的合同有效,其余情况下合同无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书面合同没有签字是否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别。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合同无效。 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后,一般应接着进行最后的议程,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为此我国《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也只是形式问题,实质上应当追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民法典》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不能再以未签字或盖章而认定合同无效。 三、未签字合同生效吗 未签字的合同一般来说是不生效的,但是未签字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因此合同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的签字日期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签字日期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其他有效性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中签字或盖章是确认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协商一致的重要方式。然而,签字或盖章只是形式问题,真实意思的一致才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接受,即使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因此,未签字的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并得到对方接受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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