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在疫情期间违反戴口罩规定? |
释义 | 疫情期间外出不戴口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阻碍防疫工作、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等行为。此外,要求佩戴口罩是为了保护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没有口罩不能成为不戴口罩的正当借口。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外出不戴口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1、严禁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2、严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3、不得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疏散、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 4、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5、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或者疑似病人,严禁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6、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禁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 7、不得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8、不得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野生动物; 9、严禁随意外出、不佩戴口罩出行、约请或参加各类聚集聚会; 10、严禁携带宠物外出、随地吐痰、乱丢动物粪便和垃圾等行为,必须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 外出期间佩戴口罩的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很多感染者可能都是因为对病毒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如果当初能够早一些佩戴口罩,也不至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所以,没有口罩不能成为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的正当借口。 结语 在疫情期间,外出不戴口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阻碍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执行防疫措施,故意传播病毒等行为。此外,不得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交通通行,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佩戴口罩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我们应该认识到病毒的危害,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因此,没有口罩不能成为不戴口罩的正当借口。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抗击疫情,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五十一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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