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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浙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该制度将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各地将在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
    法律分析
    浙江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并为“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该制度将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各地将在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五证合一”改革。这标志着“温州瓯海模式”已在全面推行。
    二、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
    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承诺时间(内资2个工作日,外资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传至平台。
    质监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手续,并分别将税务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
    综合窗口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在“五证合一”系统平台上打印出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凭《“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或有效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在申请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原件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复印。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并经过审批后才能领取营业执照。这一过程涉及到材料提交、审批和领取营业执照等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材料,如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审批部门在审核材料后,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左右审批通过,发放营业执照。
    同时,《营业执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营业执照,由审批部门依法注销。
    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等法律风险。
    结语
    浙江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并为“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该制度将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各地将在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五证合一”改革。这标志着“温州瓯海模式”已在全面推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t第十一条\t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十七条\t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十六条\t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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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