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但凡是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能被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也将被终止资格。香港国安法规定,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专家分析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较其他案件更复杂、敏感,必须选择业务能力更强、经验更丰富的法官审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