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设立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其重要条件包括质物必须有效存在、质权必须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的、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行使质权、质物折价或者变卖的以市场价格为准、质物转换、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法律分析
    质押的重要条件包括哪些方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变卖的,以市场价格为准。2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质物转换、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我相信我们对“实现质押需要什么条件”和“实现质押需要什么条件”有了更好的理解。应当指出,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权,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还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的设立与实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法律问题,优秀的民事律师的参与至关重要。因此,在设立和实现质押时,最好请专业民事律师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质权的实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质权必须有效存在。2。质权实现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包括未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部分债务,因为根据质押不可分割原则,虽然债务人只有部分债务未清偿,但质权人仍可以主张实现全部质押财产的质押。由于债权人的缘故,债务没有还清。债务人因债权人之一的原因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例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充分和适当的履行。
    拓展延伸
    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质押的实现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将其所有的动产,如机器、车辆、原材料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动产质押期间,债权人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无权处分动产。
    2. 权利质押:指债务人将其所有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权利质押期间,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无权处分权利。
    3. 抵押:指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抵押期间,债权人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无权处分不动产或动产。
    4.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享有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留置权属于担保权的一种,与质押权并存。
    5. 保证:指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向第三人提供保证,要求其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保证与质押权并存,但保证人享有先于债权人的权利。
    总之,质押的实现情形包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抵押、留置权以及保证等多种方式。在质押过程中,债权人应根据质押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评估质押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3 3:0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