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债权是否可以质押 |
释义 | 一般债权是否可以质押,我国《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一般债权也可以成为质权标的。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一、质押有什么特征,如何认识质押担保 质押有下列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二、根据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质押吗? 只有法律规定的动产和权利才能被质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被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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