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借款人和第三方都提供抵押物,则优先执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果抵押物是借款人自己提供的,则应先执行其抵押物,再执行第三方提供的抵押物或保证人的财产。如果主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提供了抵押物作为担保,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果这些抵押物是主债务人提供的,那么债权人应该先实现这些抵押物的担保权利,然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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