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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释义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房,可以约定一方享有所有权并进行补偿;离婚时,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父母婚前买的房子如未明确赠与双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如明确赠与双方,则为共同财产,可通过折价补偿或共有分割方式分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父母结婚前购房出资应视为个人赠与,结婚后购房出资应根据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照民法典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婚后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若是适用共同财产购买,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享有所有权并对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父母婚前买的房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1、如果父母婚前买的房子,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如果父母婚前买的房子,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够通过折价补偿分割或者共有分割的方式分割房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结语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包括夫妻共同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由一方享有所有权并对一方进行补偿。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依法予以保护。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下,应根据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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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