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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失业金吗
释义
    法律分析:劳动者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一、失业救济金领取流程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5)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办理去哪里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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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