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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配偶要求分割解除关系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合理吗
释义
    法律分析:
    不合理。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属于个人财产,原配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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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