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公诉案件列表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缺少以上任何一项条件,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就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被告人仍然有可能被判无罪或者缓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一、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判刑有没有? 案子到了检察院不一定意味着要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满足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案子到了检察院不一定意味着要判刑,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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