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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提存制度的功能价值有哪些
释义
    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债权人提存货物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都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提存要符合以下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是:
    1.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
    2.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等;
    3.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
    债权保全制度的法律风险
    债权保全是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一种情形,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债权采取的各种保全措施。但是,债权保全在法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2.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3.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吗
    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该内容由 杨民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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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