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的身份证丢了能在异地补办吗?没有户口本 |
释义 | 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规定:开通异地办理的可在居住地办理,否则只能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有四种情况不能异地办理:主项变更、相貌变化难确认身份、涉及伪造、买卖、冒领等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需填写登记表、缴费,受理点传送信息至户籍地审核签发,居住地制作核验发放,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 法律分析 如果所在省市开通了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如果没有开通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的,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派出所。有以下四种情况,不能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需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异地暂不予受理;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 4、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异地不予受理。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结语 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办理地点。若所在地开通了身份证异地办理业务,可在居住地办理;否则,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需注意以下情况不能异地补领、换领身份证:首次申领或主项变更需回户籍地办理;相貌变化大且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涉及伪造、买卖、冒领、冒用证件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换领需交验原证,申请补领需交验户口簿或居住证。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签发和制作核验发放。换领证件时应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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