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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与 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
释义
    

法律主观:
    


    当债权担保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已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在该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该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时,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当事人才可以根据同一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案说法——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还能提起诉讼吗?案情介绍: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系宁安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利亨公司)向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借款,双方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上述借款于2012年到期,天福利亨公司尚欠贷款本金9729万元没有偿还。2017年8月24日,天福利亨公司向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安市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宁安合作联社作为该案被申请人应诉。天福利亨公司请求,拍卖或变卖申请人天福利亨公司抵押给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所欠贷款本金9729万元及自贷款之日起至宁安合作联社在贷款到期日后三个月主张权利期间利息39814488元,共计137104488元。宁安市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其后,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案例分析: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因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故东京城信用社不得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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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