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缴费年限 |
释义 | 法律分析: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计发有三种情况:第一种:199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月基本养老保险镏金仍按原方法计算,并享受正常调整待遇。第二种: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月基本养老保险金=甚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三种: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然后再按老办法,以1997年12月31日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退休养老金。新老办法计算出的待遇进行对比,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 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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