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堰居住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根据最新政策,十堰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十堰市其他城市累计居住半年以上;在十堰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十堰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十堰市有连续就读经历。以往实行政策: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法律分析 根据现实行政策,十堰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十堰市其他城市累计居住半年以上; 2. 公民在十堰市有合法稳定就业; 3. 公民在十堰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4. 公民在十堰市有连续就读经历。 以往实行政策: 《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屋业主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 延伸阅读: 十堰居住证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十堰市居住证的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 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 4. 就业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2年内从事与其所申请的居住地相应的职业,且具有稳定职业关系的就业证明原件。 5. 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2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6. 纳税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2年内累计纳税满12个月且税额累计满10000元的证明原件。 7. 荣誉证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获得的荣誉证书或其他证明原件。 8. 电子芯片: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等具有芯片功能的证件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办理。申请人在办理居住证时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如有不实,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语 根据现实行政策,十堰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十堰市其他城市累计居住半年以上;公民在十堰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公民在十堰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公民在十堰市有连续就读经历。以往实行政策: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实名登记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预算法(2018-12-29)\t第五十五条\t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六条\t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十四条\t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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