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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能不能不批捕?
释义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一般不会不批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事实已达到受害人重伤二级,检察公安机关很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批捕公诉,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一般不会不批捕。故意伤害罪是我国一项比较经常见到的刑事罪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案件事实已经达到了受害人重伤二级,显然已经是很严重的情况了。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审查完毕,检察公安机关是非常有可能要对当事人进行批捕公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一般情况下会被批捕。故意伤害罪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罪名,当案件事实已经构成受害人重伤二级时,情况已经相当严重。因此,在此类案件审查完毕后,检察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对涉案人员进行批捕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应予以逮捕。在决定是否逮捕时,需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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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9: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