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痴呆症监护人的规定及其意义 |
释义 | 老年痴呆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在合法资格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前,被监护人的权益由临时监护人保护。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对老年痴呆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老年痴呆症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权益 老年痴呆症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权益是指在照顾和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人时,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和享有的法律权益。监护人应该确保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包括提供合适的食物、住所和医疗照顾。此外,监护人还需要保护患者的财产和个人权益,包括管理其财务事务、处理法律文件和代表其进行法律事务。监护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关爱和保护。同时,监护人也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如获得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这些法律责任和权益的确立对于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老年痴呆症监护人的确定涉及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前,若被监护人的权益无人保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定组织或民政部门可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指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责任。老年痴呆症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权益是确保患者生活需求、财产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角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