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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释义
    当事人争议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二百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将面临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拓展延伸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是什么?
    抽逃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非法转移或隐藏,逃避法律监管和税收征收。对于抽逃出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抽逃出资行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制裁、罚款、追缴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等。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还可采取冻结资产、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追究等手段进行惩罚。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司法机关会依法对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抽逃出资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措施。经济制裁、罚款、追缴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等是常见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采取冻结资产、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追究等手段进行惩罚。司法机关将依法对抽逃出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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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