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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什么意思?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什么意思?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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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