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有哪些: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搜集起诉离婚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7、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8、房产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9、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