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支付后对方取消订单,如何应对? |
释义 | 定金担保:当一方拒绝合约,丧失定金;当收取定金一方拒绝合约,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成立于实际交付定金时,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分析 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合约时,丧失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时,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拓展延伸 取消订单后如何处理已支付的定金? 取消订单后,处理已支付的定金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首先,您应该仔细阅读订单合同中的条款,了解定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其次,与对方商议解决方案,可以要求退还定金或者选择其他形式的赔偿。如果对方拒绝退还定金,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提起诉讼或寻求仲裁。在处理过程中,建议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订单合同、支付凭证等。最后,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合约时,丧失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处理已支付的定金时,应仔细阅读订单合同条款,与对方商议解决方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退还定金,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如需法律咨询或代理,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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