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年前的结婚证有档案。民政局建立有婚姻登记档案,由其工作人员长期报管,因此,20年前的结婚证在民政局也应有登记档案,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档案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要求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