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事项不应视为彩礼? |
释义 | 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不包括男方为取悦对方、表露情感或支付共同消费等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也不属于彩礼。彩礼予以返还是基于公平性的保护。解决结婚彩礼纠纷可明确彩礼范围、查明事实、调解优先、加强法制宣传。恋爱阶段赠与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最终未结婚则无法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 一、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结婚彩礼纠纷的对策 明确彩礼范围。把彩礼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并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可考虑按照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彩礼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诉讼主体;多方查明事实。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的特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将婚约习俗与法律相结合进行认定;坚持调解优先。返还彩礼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农村,审理时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当事人亲属、婚姻介绍人、诉讼代理人、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软化双方矛盾,力促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巡回审判、就地开庭等方式,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陈规陋习,摒弃影响和睦的不健康因素,转变婚俗价值观念,大力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 通常只有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才会被称为彩礼,因此很多时候男女在恋爱阶段赠与的财物,其实是不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而日后男女最终没有结婚的话,也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这部分财产的。 结语 结婚彩礼的范围和纠纷处理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彩礼应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的较大财物,并在纠纷处理中考虑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用途等因素。在处理纠纷时,需要多方查明事实,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注重将婚约习俗与法律相结合进行认定。调解优先原则也应坚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调解,软化双方矛盾,促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此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消除陈规陋习,转变婚俗价值观念,倡导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需要注意的是,恋爱阶段赠与的财物不可认定为彩礼,若最终未结婚,也不能要求返还该部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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