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代理 人和被代理人有以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 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6868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