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综合工作时间制,指的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