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不同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如果企业因为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并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条件,可以申请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法律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果企业的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并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条件,可以采用综合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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