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宾防控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主动报备行程。近21天有境外旅居史、近14天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与感染者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以及“四川天府健康通”为红、黄码人员,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自觉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二 严格执行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酒店、饭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景区景点、展览馆、影剧院、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场站,以及居民小区(院落)要加强管控,严格实行戴口罩、测温、亮码、扫码通行。 三 尽量减少外出。近期外出旅游、出差均存在较高的风险,为保护您和家人的安全,建议暂缓跨省、市出行。如已出行,建议在返回后尽快到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 减少聚集流动。严格控制大型会议活动,确需举办的,提倡采取线上或视频形式召开,原则上不召开、不举办、不组织线下大规模会议、培训、慰问、联欢等活动。旅游景区严格执行“预约、限流、错峰”措施,暂缓组团跨省旅游。不组织不参加非必要的聚会聚集活动。 五 加强个人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等良好习惯。到商场、大型超市购物,餐饮场所、乘坐交通工具等,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要求。尽量不网购物品,不购买、不加工进口冷鲜食品。如有头痛发热、咳嗽乏力、嗅觉味觉减退和腹泻等异常症状,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就近的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六 主动接种疫苗。12周岁以上市民,应按照“应接尽接”要求,主动到就近接种单位接种,加快构筑全民免疫屏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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