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自由享有部分的司法权。由于需要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及作案事实等,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这种做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