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政策如下: 1、北京市单位接收毕业生进京。 2、北京市科技类产业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北京市引进留学人才和港澳台高级人才。 4、北京市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进京。 5、首都金融企业引进人才进京。 6、办理小城镇户口进京。 7、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进京。 8、中央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进京。 9、中央单位京外机构干部回京安置。 10、军队置业干部接收安置进京。 11、中央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进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