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否认警察的强制力? |
释义 | 报警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可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审批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如符合条件,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对方不承认也没有用,可以直接报警,让警察找证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警察权力的边界:探讨对强制力的限制 在探讨警察权力边界时,对于对其强制力的限制,存在着广泛的观点和立场。一方面,有人认为警察应该拥有充分的强制力,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他们认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需要有权使用适当的武力,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和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对警察的强制力进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他们认为,应该加强监督机制,确保警察行使强制力时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综上所述,对警察的强制力限制的讨论是为了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执法。 结语 在处理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警并让警察寻找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警察的强制力限制的讨论旨在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执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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