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民法典没有典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目前,除韩国1958年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有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对此没有规定。按照中国传统思想,子孙变卖祖产,尤其是变卖不动产,被认为是“败家”、“不肖”,被众人所耻笑。因此,无论任何情况,绝不轻易变卖祖产。于是,在遇到急需资金或生活困难又没有其他办法解决的时候,就发明了典权制度,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出典与他人使用收益,以获得相当于卖价的金额,又保留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待日后有能力时,可以原价赎回,这样,不仅获得了资金以应急需,也规避了变卖祖产受人耻笑。典权人支付了低于买价的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日后还有取得典物所有权的可能,所以,典权制度的建立对出典人和典权人不失是一种两全其美,各得其所的办法。 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典权是出于市场经济发展,人民观念转变,以及为适应民法典国际化趋势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但是,典权毕竟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制度,能够满足用益需要和资金需要,短时间内废除典权还是不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对典权予以规定,而部门规章却做出了相关规定,这必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不匹配的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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