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程序要求: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罚。 3、合议庭组成方式: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速裁程序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庭审方式:简易程序在审理中,不受普通一审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对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法定规定:简易程序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庭。速裁程序未对此做出规定。 6、审查起诉的期限:简易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日。速裁程序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天,对可能判处1年-3年有期徒刑,可延长15日。 7、检察院是否提出量刑建议要求:简易程序无硬性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对量刑建议的规定。 8、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一般审理期限为20天,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