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 |
释义 | 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 (1)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形: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没有遵守的法定程序; 3、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情形; 4、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5、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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