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对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或对人体组织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机能均损害。对于一般殴打行为,一般仅会引起他人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而没有损害到他人人体的健康。但这里造成的损害,并不是故意伤害罪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