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
释义 |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有哪些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如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三、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是侵害身体权吗 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是侵害身体权吗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 依这一标准,构成对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如头发、眉毛、体毛、趾甲、指甲等。 此外,既不损害身体健康,又不造成严重肉体痛楚的行为,如没有碰到牙神经的牙齿损伤、强行抽取他人少量血液等,也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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