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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春损失费是否可以成为分手的理由?
释义
    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对方不必赔偿。只有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才可要求损害赔偿,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要求青春赔偿费需证明同居关系被迫,否则不合理。青春损失是自然因素,不可归咎于对方。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是合法的。法律并未明确赔偿青春损失费。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特定过错情形。
    法律分析
    首先,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在婚姻家庭中,只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只有在侵犯他人人格权、监护身份权、死者人格权或特定纪念物品等情况下,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恋爱婚姻纠纷中,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是不合理的,除非能证明同居关系是被迫的。离婚时,只有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并未规定赔偿青春损失费,但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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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