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额;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税额; 6.道路、桥、闸通行费的税额; 7.旅客运输凭证的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